律師如何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進行“盲辯”
時間:2022-05-07 15:05:53
來源:洛陽麗恒律師事務所
一、刑事案件要利用好“黃金救援期”
所謂刑事案件的“黃金救援期”是指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后,在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前。這個期間,最長的羈押期限為三十七天。三十七天內,嫌疑人要么被批準逮捕,繼續(xù)羈押;要么不被逮捕,獲得釋放。而由于實踐中,逮捕的功能被過度強化,很多時候逮捕成為了定罪的前奏、刑罰的預演。逮捕就要訴,逮捕必須判,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也已形成裁決慣性。因此,律師如果能在審查逮捕階段以及批捕前環(huán)節(jié)成功的變更強制措施,將會對于案件的無罪化處理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同時偵查拘留期間也是公安機關收集指控嫌疑人定罪量刑相關證據(jù)的法定期間,這一期間的證據(jù)收集情況將會很大程度地影響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雖然《刑訴法》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既要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jù)材料,也要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jù)材料。但是實踐中,一旦嫌疑人被立案調查,偵查人員往往先入為主,會朝著定罪、罪重的方向收集證據(jù),而選擇性忽略了可能無罪或罪輕的證據(jù)。特別是在調取言詞證據(jù)時,更是有明顯的傾向性,避重就輕,職業(yè)天性使然。而這個階段,律師如果能夠提供有效的辯護工作,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整個案件的證據(jù)體系,通過獨立的發(fā)表辯護意見,將偵查機關未注意到的部分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jù)線索提交偵查機關,進而影響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
更重要的是,刑事訴訟作為傳統(tǒng)業(yè)務,具有一定的神秘性和相當威嚴性,公民對其了解甚少。嫌疑人一旦被羈押至看守所,便與外界斷絕聯(lián)系,導致信息不對稱。一般來講,他們不知法律也會賦予犯罪嫌疑人相關訴訟權利;即便有些人具有權利意識,但也未必詳知權利范疇,遑論如何使用自己的權利。因此,律師在這個階段提早介入,通過詳盡的法律輔導以及法律服務方案,幫助嫌疑人喚起自己的權利意識,并引導嫌疑人依據(jù)事實和法律正確的進行對于自己有利的辯解,避免嫌疑人因為自己的“錯誤認識”而枉受牢獄之災。
二、“黃金救援期”律師如何進行“盲辯”
由于刑事偵查階段的秘密性,在偵查階段律師無法查閱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即便律師可以向公安機關了解案情,但多數(shù)情況下,公安機關對于案情的回應也只是一個概況,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很難了解到整個案件的細節(jié)脈絡,就好像被蒙上了辯護的“雙眼”。但實際上,即便“雙眼”被蒙蔽,律師依然有口可以問,有耳可以聽,有腦可以想,有手可以寫,因此律師要培養(yǎng)自己的“盲辯”技能,才能真實的發(fā)揮律師在“黃金救援期”的作用。而進行“盲辯”需要律師具備兩大技能,一個是問,一個是猜。
(一)“盲辯”技能之會見發(fā)問
所謂問,就是要利用好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見的機會,充分的問診,引導嫌疑人回憶并陳述整個案件的發(fā)展過程,特別是要刨根問底,深扒嫌疑人關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的全部細節(jié),盡可能的全面獲取無罪、罪輕證據(jù)所存在的線索。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刑訴法》明文規(guī)定規(guī)定律師會見時不受監(jiān)聽,但是否真的存在監(jiān)聽,無從考證。因此,律師向嫌疑人了解案情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會見過程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雖然很多律師在會見時候都會向嫌疑人說明可能會被監(jiān)聽的風險,但實際上由于嫌疑人缺乏對于相關法律的理解,即便經過律師的法律輔導,也可能在短時間內難以消化,因此律師在核實案情時,一定要慎之又慎。這里的慎重,核心體現(xiàn)就是應當由律師來主導嫌疑人向律師陳述的內容,而不是由嫌疑人進行發(fā)散性的陳述。為了實現(xiàn)這一目的,律師需要運用好會見中的發(fā)問技能。發(fā)問的核心目的,就是通過律師與嫌疑人之間的問答,還原整個無罪、罪輕的事實情節(jié),這一技能很多律師都會在庭審之中充分的運用,通過詳細的庭前輔導以及嚴密的發(fā)問設計來向法官展示整個嫌疑人無罪、罪輕的事實情節(jié)。但其實這樣的發(fā)問技能,還可以在會見之中有著更深層次的運用。
會見中的發(fā)問與公安機關的訊問實際上具有異曲同工之妙。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的核心工作就是通過訊問嫌疑人,進而獲取對偵破案件有利的嫌疑人供述以及相關定罪、量刑的證據(jù)線索。而律師發(fā)問的導向,也應當是獲取對于嫌疑人辯護有利的辯解以及相關無罪、罪輕的證據(jù)線索。因此律師在會見嫌疑人時,在說明來意,建立信任,并告知風險之后,應當先不要讓嫌疑人對于案情進行隨意的陳述,而是應當以嫌疑人在公安機關所做的筆錄內容為出發(fā)點,讓嫌疑人一步步的回憶公安機關訊問他的核心問題,和他如何進行回答的客觀內容。同時,律師應當在詢問筆錄內容的過程中,適時的向嫌疑人詢問對于與公安在訊問具體問題的過程中,是否向其展示或者透露過相應的客觀證據(jù)。通過這一輪的詢問,律師應當盡快的建立起整個案件的大致情節(jié)框架。
此時,嫌疑人自主陳述的環(huán)節(jié)將告一段落,律師應當告知并多次向嫌疑人強調,后續(xù)將向其核實一些細節(jié)問題,應當如實回答,不要講與律師提問的問題無關的任何內容。然后律師此時要結合自己對于同類型案件的核心辯解的要點,按照犯罪構成的要素逐一展開向嫌疑人進行針對性的詢問。詢問的內容要以該類型案件的常見辯點來展開,以相關辯解的客觀證據(jù)線索為導向,深度挖掘無罪、罪輕的證據(jù)可能存在的情況,以及調取的方式。律師重點要通過對于客觀的證據(jù)線索的挖掘,向偵查機關提出案件合理的疑點和下一步可能的偵查方向,在溝通的過程中進行一定的引導,進一步的通過客觀的證據(jù)線索來印證嫌疑人辯解的真實性。
(二)“盲辯”技能之證據(jù)推理
所謂“猜”則是律師要通過自己的辦案進行,結合嫌疑人向律師陳述的公安機關訊問的核心問題和要點,對于公安機關手頭可能掌握的對于嫌疑人不利的證據(jù)、證人證言進行推理,進一步確定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向和偵查現(xiàn)狀。雖然在偵查階段律師不能夠查閱案卷,公安機關也不會告知律師其掌握了那些對于嫌疑人不利的證據(jù),但實際上在同類型的案件中,公安機關的證據(jù)體系基本都會受制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慣性,以及相應提請批準逮捕的證據(jù)標準的限制,因此律師對于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jù)情況,具有很大的猜測可能性。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向會按照被害人的陳述、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進行展開,而由于偵查拘留期間的時間限制,以及基層公安機關案件量龐大的現(xiàn)實背景,公安機關在調取證據(jù)的時候,往往也會選擇那些易于查找的證據(jù)進行調取。在分析上述公安機關可能掌握的不利證據(jù)之后,律師就可以針對自己分析可能存在的證據(jù)線索,在于公安機關溝通的過程之中針對性的提出相關證據(jù)可能存在的問題與疑點,并進一步強化自己所能夠提供的客觀存在的無罪、罪輕的證據(jù)線索對于案件定性的影響,進而扭轉整個案件的偵查導向。
結合“問”與“猜”的情況,律師進一步的向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提出相應的需要調取和核實的證據(jù)線索,并協(xié)助檢察機關完成審查批捕階段的退查提綱,將會對于案件的取保或不批捕起到良好的效果。
三、充分利用刑事司法政策進行全面辯護
一般來講,律師辦案依據(jù)主要是法律、司法解釋、判例等等。但是,一些時事司法政策也不可忽略。司法政策的出臺有其時代背景,恰當時機,引用時政作為辯護依據(jù),會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最典型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代表為,2016年2月19日最高檢出臺了《關于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經濟健康發(fā)展的意見》(簡稱“非公經濟十八條”)。隨后,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也出臺《關于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fā)展的意見》(簡稱“非公經濟二十一條”)。《意見》強調辦理非公企業(yè)案件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非公有制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技術骨干人員涉嫌非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積極配合調查的,一般不采取羈押措施。如律師辦理企業(yè)主要管理人員案件時,在向檢察機關提出不予批捕意見時就可直接引用該政策條款,出于政治因素考慮,參考性強。而適時的利用嫌疑人的背景身份合新的刑事政策進行結合,也會對于偵查機關變更偵查強制措施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充分利用取保候審制度推動案件的終結
通過前期的“盲辯”工作的展開,如果能夠在第一時間取得檢察機關的不批捕的結果,將會使得在押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但一定要注意,取保并不是案件的終結。很多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認為取保候審之后就萬事大吉了,但實踐中就不免會存在“僵尸案”復活的現(xiàn)象。因此,面對嫌疑人被取保的案件,律師依然應當積極推動辯護工作,真正的做到案結事了。而在取保候審期間,律師一定要打消嫌疑人對公安機關避之不及的態(tài)度,充分利用好取保候審期間的匯報要求,讓嫌疑人自行尋找、搜集對其有利的客觀證據(jù)線索,并引導嫌疑人與公安機關積極主動的溝通,多次的提出對于自己有利的辯解,爭取與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形成良性的互動,一方面打消偵查機關先入為主的有罪推定思維,另外一方面也展現(xiàn)出嫌疑人積極配合偵查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的良好態(tài)度。在此基礎上,律師在就案件的無罪、罪輕的事實情況與證據(jù)線索與偵查機關進行反復的溝通,盡力成功的推動的公安機關對于案件的無罪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