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的一般規(guī)范
一、律師應當掌握的信息
1. 確認來訪者的身份及其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
2. 根據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實,分析法律關系,確認是否屬于刑事案件
3. 案件發(fā)生的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實
5.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及辦案單位、辦案人員
6. 委托人已經為案件做過的工作情況
8. 委托人委托律師的目的
9. 律師認為應當了解的其他信息
二、接受委托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師向委托人解答法律咨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師應當盡快與之討論收費事宜
3. 律師不得對案件結果做出任何承諾
4. 同一名律師不得為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不得為兩名或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關聯(lián)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5. 同一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別指派不同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的,須告知委托人并經其同意(掃黑除惡案件尤其注意)
6.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7. 律師與當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辯護或代理方案產生嚴重分歧,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xié)商解除委托關系。解除委托關系后,律師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三、委托手續(xù)
1. 律師接受委托,應當由律師事務所辦理以下手續(xù):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xié)議》;
(2)委托人簽署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開具辦案所需的相關訴訟文書。
上述手續(xù),律師事務所應當留存原件或存根備查。
律師接受委托辦理刑事案件,可以在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死刑復核、申訴、再審等各訴訟階段由律師事務所分別辦理委托手續(xù),也可以一次性辦理。
律師接受“掃黑除惡”案件委托,應當及時分別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機關報備。
2. 律師應當在收取律師費之后開始工作
3.指定辯護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為案件受理依據,不用簽訂協(xié)議
四、各訴訟階段接受委托
(一)偵查階段
1.受理案件時,律師應當盡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況: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
(3)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會見時看守所可能會核實或者需要關系證明)
(4)案件基本情況
(5)委托人的具體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屬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特殊案件(可能會限制會見),注意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限制律師會見現(xiàn)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與偵查機關溝通的情況以及他們已經做過的工作
(8)偵查機關及承辦人員的聯(lián)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以及羈押場所
2.偵查階段,律師必備手續(xù):
(1) 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
(2)《律師事務所函》
(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4) 律師證
(二)審查起訴階段
1.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律師應當了解以下信息:
(1)偵查階段時是否聘請過律師,如果已經聘請了律師,該律師已經做過的工作情況,是否還繼續(xù)參與訴訟活動
(2)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是否已經發(fā)生過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
(3)委托人與偵查、審查起訴機關的溝通情況
(4)審查起訴機關及承辦人員的聯(lián)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以及羈押場所、以前會見的情況
(6)其他信息
2.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必備的手續(xù):
(1)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
(2)律師事務所函
(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4)律師證及復印件
(三)審判階段
1. 在審判階段接受委托,律師應當了解以下信息:
(1)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是否聘請過律師,如果已經聘請了律師,該律師已經做過的工作情況,是否還繼續(xù)參與訴訟活動
(2)案件進入審判階段的時間
(3)委托人與偵查、審查起訴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情況
(4)審判機關及承辦人的聯(lián)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以及羈押場所、以前會見的情況
(6)其他信息
2. 審判階段,律師必備的手續(xù):
(1)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
(2)律師事務所函
(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4)律師證及復印件